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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气”助友“摧花” 一念之差获刑

作者:陈韵妃  发布时间:2012-01-12 15:55:20 打印 字号: | |
  在共同犯罪中,雷起仁协助同伙实施轮奸犯罪行为,看守被害人的同伴以防报警,其虽未实施犯罪实行行为,但也受到法律的严惩。1月12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强奸案件,依法判决雷起仁有期徒刑三年。

  2008年8月16日晚,肖某富(已判刑)以到贵港市城区凯旋门茶庄玩耍为由将女青年谭某某、梁某某骗出来。后肖某富提议并伙同雷起仁与雷某贤、雷某增、雷某建、韦某和(四人已判刑)、韦某誉(另案处理)密谋与谭某某、梁某某发生性关系。待谭某某、梁某某到贵港市国际生活港广源网吧与肖某富见面后,肖某富提议去兜风,将谭某某和梁某某拉到港北区港城镇平富村附近一个叫“石头塘”的塘边,欲叫谭某某和梁某某下塘游泳,趁机在水塘里与谭某某、梁某某发生性关系。因谭某某和梁某某不愿下塘游泳且往市区方向走,韦某和叫雷起仁拦住谭某某和梁某某,雷某增、雷某建、韦某和等人遂强行将谭某某和梁某某分开。之后,韦某和叫雷起仁看住谭某某不让谭某某报警,肖某富、雷某增等人将梁某某拖到塘边的一块大石头上,韦某誉先强行将梁某某的内外裤脱下,不顾梁某某的反抗和哀求,伙同肖某富、雷某贤、雷某增、雷某建、韦某和对梁某某进行轮奸。

   2011年7月19日,雷起仁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港北法院审理后认为,雷起仁伙同他人违背妇女意志,参与使用暴力、胁迫的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轮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雷起仁在共同犯罪中,协助同伙实施轮奸犯罪行为,看守被害人的同伴以防报警,但其未实施犯罪实行行为,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雷起仁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相关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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