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中饱私囊,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钱款,自以为神不知鬼不觉,最终都逃不过法律的制裁。1月13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职务侵占案件,依法判决赵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赃款四十七元三角五分返还深圳某电子有限公司。
一、2010年6月至2011年4月份,赵某在担任深圳某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广西分公司贵港办事处副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每月加大贵港办事处导购员李某等人销售创维电视机数额的手段,让公司多支付提成款给导购员,尔后赵某再从导购员处取回加大部分所得的提成款,用于发放未在编导购员工资等开支和其中部分归个人占为己有。经司法鉴定中心会计检验鉴定,其中赵某以上述方法套取公司资金占为己有的金额共计人民币65047.35元。
二、2010年9月份,赵某为促销某电视机与贵港市港北区某广告有限公司签订办理广告业务的合同,制作“某某”广告和广告牌费用预算为8661.8元,赵某却要求某广告有限公司将广告业务费虚增人民币10000元,然后赵某向某公司申报支付给某广告公司18661.8元的广告费用,后某广告公司根据合同要求制作宣传“某某”广告及广告牌,某公司按赵某申报的数额支付了广告费用,赵某将虚增的人民币10000元占为己有。2011年3-4月份,某公司派人来审计贵港办事处的帐目时,赵某因怕事情败露,即将虚增的人民币10000元钱交到某广告有限公司张某,让其暂为保管。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该款扣押发还某公司。
案发后,赵某的亲属替其向公安机关退出赃款人民币65000元。公安机关已将该款发还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赵某的亲属替其退出赃款人民币47.35元,款项已交至法院。
港北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身为公司的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虚增手段,套取本公司资金,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职务侵占罪。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退出全部赃款,可从轻处罚。根据赵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对其宣告缓刑。综上,依照《刑法》相关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