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诱骗他人参与传销 损人不利己获刑罚

作者:陈韵妃  发布时间:2012-02-06 10:46:31 打印 字号: | |
  2月6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件,依法判决欧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2006年下半年,欧某到广西贵港市加入一个“无店铺连锁销售”的传销组织。该连锁销售组织未经国家工商部门准许经营,亦没有店铺、公司名称及产品,通过以申购产品的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每人交人民币3800元申购一份产品即获得加入和发展下线资格,以后申购产品每份为人民币3300元,并按照本人和下线人员申购的产品份额组成不同层级,实行“五级三阶制”,即“E、D、C、B、A”五个级别,1—2份为E级实习业务员,3—9份为D级业务组长,10—64份为C级业务主任,65—599份为B级业务经理,600份以上为A级高级业务员,以下线会员申购产品份数决定晋升级别和获取工资、提成,从中非法牟利。欧某加入该传销组织后,积极开展传销活动,发展陶某、李某(已判刑)为其直接下线。到案发时,欧某伞下下线人员超过60人,涉案金额超人民币200万元。

  港北法院审理后认为,欧某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及缴纳费用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欧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欧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刑法》相关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警示:传销和变相传销不仅严重扰乱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而且还严重危害到社会稳定,对商业诚信体系和社会伦理道德体系也造成了巨大破坏。一方面,传销不仅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给参与者及其家庭造成伤害,而且还往往引发刑事犯罪,给社会稳定带来危害。另一方面,由于传销人员发展对象多为亲属、朋友、同学、同乡、战友,其不择手段的欺诈方法,导致人们之间信任度严重下降,引发亲友反目。对社会道德、诚信体系造成巨大破坏,非法传销令人深恶痛绝,害人害已。

  审视非法传销之所以会如此猖獗,让那么多人痴迷,最主要的是传销迎合和利用一些人企图不劳而获、一夜暴富的投机心理,而且加之其传销不仅有很强的诱惑性、欺骗性,更有隐敝性,使人不易发现其危害。其实,只要大家谨守古训“一份耕耘,一份收获”,不管非法传销者如何“诱之以利,施之以新花招”,终将无用武之地。
责任编辑:陈韵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