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朋友的事而与人结下怨恨,为了报复而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而走上了犯罪道路。2月10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依法判决罗顺丰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2009年初,罗顺丰和覃某?另案处理?曾因覃某与梁某的女性朋友交往而被梁某殴打过,因此结下怨恨。2010年8月5日凌晨1时许,罗顺丰和覃某在贵港市港北区石羊塘市场的亚洲网吧上网时,窥见梁某也在该网吧上网,遂商量报复梁某。罗顺丰和覃某便纠集了三名大圩男子,并叫人准备了两把匕首,由罗顺丰和覃某各持一把。当罗顺丰和覃某返回网吧时,正好碰见梁某及其朋友甘某从网吧内走出来,罗顺丰和覃某、三名大圩男子等人便驾驶摩托车跟踪尾随梁某、甘某到石羊塘市场附近农村信用合作社北侧路口,并将梁某、甘某围住,由大圩男子拦住甘某,罗顺丰和覃某则手持匕首朝梁某的两侧颈部及胸、腰、臂、左右上下肢等部位猛捅,致梁某受伤倒地后便驾车逃离现场。经贵港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被害人梁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经贵港市贵医司法鉴定所人身伤害伤残鉴定,被害人梁某左足的损伤伤残属七级。
在本案审理期间,经法院主持,罗顺丰及其亲属与被害人梁某就民事赔偿问题已经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庭赔偿了被害人梁某的部分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罗顺丰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港北法院审理后认为,罗顺丰为了报复而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罗顺丰积极实施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罗顺丰持刀伤害他人身体,应从重处罚。罗顺丰实施犯罪时,年龄尚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减轻处罚。罗顺丰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并当庭自愿认罪,且赔偿了被害人梁某的部分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对罗顺丰可以从轻处罚。根据罗顺丰犯罪的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表现等,依照依照《刑法》相关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结合所查明的未成年罗顺丰的成长经历,剖析其走上犯罪道路的主客观方面的原因是:罗顺丰因家庭困难,初中未毕业即辍学到社会上,文化程度不高,辨别是非和自控能力较差,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较淡薄,加之涉世不深,心胸不够开阔,与家人又缺乏沟通,后在社会上结交了不良朋友,因为朋友的事而与人结下怨恨,最终为了报复而走上了犯罪道路。希望罗顺丰从中吸取深刻的教训,好好改造,争取做一个遵纪守法、自食其力的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