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某与同居女友分手后为财产分割问题一时激愤而引发刑事案件的发生。2月13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故意伤害案件,依法判决文某犯有期徒刑三年。
2010年12月9日17时许,文某与其同居女友在贵港市港北区某小区某单元XX房因分手后的财产分割问题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文某从厨房里拿起切菜用的砧板朝女友头部砸去,致其头部流血昏倒在地上后,文某便开门逃跑,逃至楼梯间时即被女友的弟弟抓获并报警。经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人身伤害医学鉴定,同居女友的伤情属重伤。
在本案审理期间,经法院主持调解,文某及其亲属与被害人同居女友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协议。文某当庭自愿赔偿了被害人同居女友的全部经济损失共人民币30000元,并得到了被害人同居女友的谅解。
港北法院审理后认为,文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文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且已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刑法》相关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