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故意藏于杂物房内,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犯罪。日前,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以犯持有假币罪,依法判处陆伟林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2011年9月9日,公安民警接到群众举报陆伟林涉嫌贩卖毒品。同日20时许,民警在对陆伟林租住的贵港市金龙小区501房及杂物房进行搜查时,查获陆伟林藏在杂物房一雨衣中的假人民币6060元。随后,陆伟林因涉嫌持有假币罪被捕。
法院审理后认为,陆伟林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数额较大,依法构成持有假币罪。鉴于陆伟林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
法理评析:
根据《刑法》的规定,陆伟林构成持有假币罪。该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故意持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这里所说的“货币”是指可在国内市场流通或者兑换的人民币和境外货币。由于持有数额较大的假币的行为会危害或已经危害国家货币流通秩序,妨害国家货币管理制度。因此,即使行为人未实际使用,依法也会构成持有假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