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刑人员在监狱服刑期间,殴打狱友致轻伤。2月17日,32岁的丘明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与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十六年九个月二十日,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
丘明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丘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被投入贵港监狱服刑。后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丘明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1年8月21日上午,丘明护理双腿不能行走的病犯韦某洗了一次澡,当天15时许,韦某再次要求洗澡,遭到丘明的拒绝,韦某扬言报告警官另外找人护理,引起丘明的不满。当天17时40分,丘明帮韦某洗完碗,并把碗放回韦某的床铺底,蹲下时碰到床铺边,认为是韦某打他的脸,即质问韦某“你为什么打我”。随后,丘明走到对面房的门旁拿扫把脱出棍子来殴打韦某,致韦某上下嘴唇裂伤。经鉴定,韦某的损伤属轻伤。
港北法院审理后认为,丘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丘明在服刑期间故意犯罪,依法从重处罚。丘明在原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综上,依照《刑法》相关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