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动取款机上准备取钱时,竟发现另一张银行卡,贪念驱使下用此卡取出16000元。2月17日,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信用卡诈骗案,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1年10月24日12时许,李某到贵港市港北区工商建材街贵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港分社的自动取款机取款,当其将银行卡插入取款机时,发现取款机内尚有在其之前取款人梁某所遗忘的银行卡仍处于可操作状态,其遂起贪念,并在该取款机上进行取款操作,从梁某遗忘在取款机内的银行卡(卡号为62299205XXXXXXXXXX)中,以每次取款人民币2000元,分八次共取走人民币16000元。所得赃款李某已全部使用。
在本案审理期间,李某家属代其退赔全部赃款人民币16000元到法院。
港北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李某积极退赔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李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此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一般认为不偷不抢,这是“白捡的便宜”,一念之差的贪念,没想到会构成犯罪,案发后才悔不当初。若碰到此类事件,应及时将遗留在ATM机上的银行卡取出,交给银行工作人员。 正所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义之财切莫贪”, 李某的经历值得大家深思,而储蓄卡用户也应提高警惕,不要因自己的疏忽让别人钻了空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