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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田引水起纠纷 处理不当酿悲剧

作者:胡盛赋 黄恒涛  发布时间:2012-02-17 11:43:43 打印 字号: | |
  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两村民因农田引水起纠纷,处理不当酿悲剧,一村民跳楼自杀,另一村民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及赔偿经济损失。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身体权纠纷案件,受害人李甲与被告李乙因农田引水起纠纷,李甲被李乙打伤住院,住院期间李甲跳楼自杀身亡,李甲的母亲、妻子、儿女等五原告遂起诉李乙赔偿经济损失。2月16日,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李乙赔偿五原告经济损失合计38729元,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刑事部分另案处理)

  2011年4月12日上午,被告李乙在李甲的水田附近用泥巴筑引水沟引水进自家水田。当日下午,李乙发现没有水流进自己的水田,遂沿着引水的水沟检查,发现李甲用手扒开其筑的水沟,让水全部流到李甲的水田。李乙见状便用铁铲铲泥将李甲开的水口填上,李甲又用手把泥扒开。后李乙在离原来填泥巴不远的地方用泥巴填了一个水坝。李甲见李乙重新填坝,遂跑过来把填的泥拨开并扬言殴打李乙。李乙闻言十分气愤,便用铁铲朝李甲头部、手部、脚部等部位拍打。李甲受伤后被送到医院住院治疗,经法医鉴定,李甲的损伤属轻伤。李甲在治疗期间,从医院四楼跳楼自杀,经抢救无效死亡。2011年11月10日,港北区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判决被告李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李乙与李甲因农田用水事宜发生争吵后,没有采取正确方式处理,而是用铁铲故意将李甲打伤,侵害了李甲的民事权益,应当承担全部过错责任,因此,就被告李乙打伤李甲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被告李乙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遂根据法律规定判决被告李乙赔偿五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合计经济损失38729元。

  原本很平常的一起纠纷,因双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正确方式解决而酿成悲剧,给两个家庭造成极大的痛苦。办案法官建议,当事人应走合法途径,理性解决矛盾。本案中,李甲与李乙的纠纷如双方协商解决不了,可以找村委寻求帮助,也可以请求司法部门调解处理,化解双方的矛盾,以达到和谐共处。否则,采取不合法及至暴力方式解决矛盾,终会害人又害已。
责任编辑:胡盛赋 黄恒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