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倒卖鸭毛赚差价方式骗得他人钱财终领刑。2月21日,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诈骗案,依法判处王福年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其退赔八千元返还郑某。
2011年3月16日凌晨2时许,王福年与一外号叫“老瘦”(另案处理)的男子密谋在贵港市汽车东站对过往乘客以倒卖鸭毛赚差价方式行骗。5时许,二人盯上从广东坐班车刚到站下车的妇女郑某,即按事前分工,先由王福年以搭客为由将郑某叫停,然后“老瘦”假扮成有鸭毛销售的贵州人出现,用普通话对郑某谎称有400斤鸭毛要卖,单价每斤60元,并问郑某是否认识有人收购鸭毛。谈话间,王福年假装听不懂“老瘦”的普通话而叫郑某翻译给其听,得知情况后,王福年谎称其老表专门收购鸭毛,单价每斤70元,以此诱骗郑某和其一起先收购“老瘦”的鸭毛再转卖给其老表,从中赚取每斤10元的差价,所得利润按出资比例分成。郑某信以为真,表示同意,并在汽车东站对面的八一社区交了定金人民币8000元给“老瘦”。得手后,“老瘦”和王福年找借口分别逃离现场。后王福年分得赃款人民币4000元,用于挥霍。2011年9月15日,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将王福年抓获归案。
在本案审理期间,王福年的亲属替其退赔郑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元,款项已交至法院。
港北法院审理后认为,王福年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王福年与同伙分工合作,积极实施诈骗行为,平分赃款,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王福年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可从轻处罚。综上,依照《刑法》相关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