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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监守自盗 一人收购赃物 各自分别获刑

作者:刘卉 陈韵妃  发布时间:2012-02-27 09:09:37 打印 字号: | |
  2月27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职务侵占、隐瞒犯罪所得案件,依法以卢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以韦某犯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追缴对卢某违法所得二万六千八百三十八元、韦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七千八百元,上缴国库。

  2010年7月,卢某被某公司聘为仓库保管员,负责仓库管理工作。2010年12月至2011年3月间,卢某利用其上班之机,趁四周无人,将某公司存放在贵港市某仓库XX号仓内总价值人民币71256元的26台全新美的牌空调盗走。其中,单价人民币1999元的KF-26GW/Y-GC(R2)型空调1台,单价人民币2699元的KFR-26GW/BP2DN1Y-M(3)I型空调7台,单价人民币2799元的KFR-26GW/BP2DN1Y-E(3)E型空调12台,单价人民币2958元的KFR-35GW/BP2DN1Y-JM2(3)型空调2台,单价人民币2715元的KFR-36GW/DY-JM5(R3)型空调4台。具体如下:

  一、2010年12月的一天,卢某从其看管的仓库中盗出一台全新的美的牌空调,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卖给一个走街收废旧的男子。

  二、2011年1月的一天,卢某从其看管的仓库中盗出8台全新的美的牌空调后,藏匿于“某文印店”一楼后间。当日下午16时许,卢某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每台人民币950元的价格将上述空调销赃给韦某,得款人民币7600元。韦某明知8台空调是违法所得的赃物仍予以收购。

  三、2011年1月底的一天,卢某从其看管的仓库中盗出7台全新的美的牌空调后,藏匿于“某文印店”一楼后间。当日下午16时许,卢某再次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每台人民币950元的价格将7台空调销赃给韦某,得款人民币6650元。韦某明知7台空调是违法所得的赃物仍予以收购。

  四、2011年2月,卢某从其看管的仓库中盗出3台全新的美的牌空调,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每台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分别卖给朋友唐某2台、杨某1台。

  五、2011年3月的一天,卢某又从其看管的仓库中盗出3台全新的美的牌空调,运至韦某在贵港市经营的“某电器”店内,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每台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卖给韦某,得款人民币3000元。韦某明知3台空调是违法所得的赃物仍予以收购。

  六、2010年12月至2011年3月间,卢某先后从其看管的仓库中盗出4台全新的美的牌空调,1台以人民币988元、2台以人民币2600元、1台以12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得款共计人民币3788元。

  综上,卢某分六次盗出空调共26台,全部销赃后得款人民币26838元。

  另查明,韦某收购卢某盗出的18台空调后,将其中的8台空调分别以每台人民币2200元或2300元的价格销售给张某、覃某、胡某、刘某、甘某、甘某某等7人,共计得款人民币17800元。本案审理过程,韦某主动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人民币17800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韦某经营的“某电器”店内缴获剩余的10台全新的美的牌空调,并根据韦某提供的线索追缴回已卖出7台空调,上述17台空调已发还某公司。卢某已先后分两次赔偿某公司经济损失共人民币23500元。

  港北法院审理后认为,卢某身为民营公司的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职务侵占罪。韦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收购、销售,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卢某部分退赔某公司经济损失,且部分空调已追缴发还某公司,可酌情从轻处罚。韦某积极退赃,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追回卖出的空调,可酌情从轻处罚。考虑韦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韦某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韦某宣告缓刑。综上,依照《刑法》相关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卉 陈韵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