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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醉驾摩托车 以危险驾驶罪论处

作者:甘怀强 陈韵妃  发布时间:2012-02-28 11:11:35 打印 字号: | |
  2011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入刑,作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2012年2月28日,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危险驾驶案,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覃某(文中人物均为化名)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1年7月30日凌晨2时22分许,覃某在未依法取得二轮摩托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驾驶桂RP7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贵港市金港大道北侧非机动车道由东往西行驶,至金港大道贵港市党校路口路段时,与停放在非机动车道内经营夜宵摊的谭某的铁架车发生碰撞。覃某在明知他人报警后而在现场等候交通警察前来处理,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作出贵公交一认字[2001]34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覃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覃某案发时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59mg/100ml,属醉酒状态。

  港北法院审理后认为,覃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经检验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59mg/100ml,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覃某在明知他人报警后而在现场等候,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应视为自动投案,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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