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染上毒瘾难自拔 贩毒赚毒资触法

作者:陈韵妃  发布时间:2012-02-29 10:31:34 打印 字号: | |
  因吸食毒品成瘾,竟还贩毒赚毒资,没想到出手时,被警方逮了个正着。2月29日,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贩卖毒品案,依法判处李汉泽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0年9月29日21时许,李汉泽接到苏某求购毒品的电话后,在贵港市港北区南平路南斗小区公路边以150元的价格出售一小包净重0.2克的毒品海洛因给苏某。刚交易完毕即被公安人员当场人赃俱获。后公安机关发现李汉泽已吸毒成瘾,遂于2010年9月30日对李汉泽作出强制戒毒两年的决定。

  港北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汉泽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贩卖,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李汉泽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相关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现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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