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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毒“赚钱” 当场被擒

作者:吴升攀 陈韵妃  发布时间:2012-03-05 10:56:38 打印 字号: | |
  3月5日,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贩卖毒品案,依法判处蔡志佳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没收赃款人民币五十元,上缴国库。

  2011年5月2日17时许,蔡志佳在贵港市人民医院对面的黄金桥网络会所后面将一包重0.09克的毒品海洛因以人民币50元的价格贩卖给何某。交易完毕后,公安民警当场将蔡志佳及何某抓获,从蔡志佳身上缴获人民币50元,从何某身上缴获毒品海洛因一小包。

  港北法院审理后认为,蔡志佳明知海洛因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蔡志佳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缴获的赃款应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依照《刑法》相关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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