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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工钱施暴 领刑又赔偿

作者:刘卉 陈韵妃  发布时间:2012-03-12 08:54:52 打印 字号: | |
  结算工钱问题不是通过合法的方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而是采取暴力方式解决,最终引发刑事案件。3月12日,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陈家(化名)有期徒刑十个月;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麻某经济损失人一万八千五百二十六元七角二分。

  2011年7月份陈家到贵港市港北区某小区工地与麻某做分包的三号楼楼梯间和电梯模板制作、安装、拆除、清理等工程,8月初陈家辞工后要求麻某结算工钱未果。9月9日15时许,陈家又到工地找麻某结算工钱,双方发生争执,后陈家拿一把水果刀捅伤麻某左肩、左上臂、左前臂等部位。经法医鉴定,麻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麻某因伤住院治疗6天,花费医疗费共计人民币10067.84元,住院期间1人陪护,出院后医院建议休息三个月。

  港北法院审理后认为,陈家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因民间纠纷而起,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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