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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人讨债非法拘禁 仗义男子触法领刑

作者:陈韵妃  发布时间:2012-03-13 08:56:00 打印 字号: | |
  阿逢、阿韵平日为人很仗义,可以为哥们两肋插刀。正是他们的这种义气,为了帮朋友追讨债务,不顾国法,使用暴力将欠债人打伤并非法拘禁,结果被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0年10月7日上午,罗某、韦某、蔡某、周某、郭某、韦某、黄某等赌徒到贵港市某电子城二楼的电玩城玩游戏赌博机进行赌博时赢了十多万元。当晚22时许,该电玩城老板黄某某、王某、罗某某、曾某(四人一审已判决)等人听说罗某等人赌博“出千”作弊赢了十六万多元,遂叫保安黄某、唐某、巫某、李某(四人一审已判决)不给罗某、韦某、蔡某、周某、郭某、韦某、黄某离开,索回“出千”赢的钱。黄某某打电话通知阿逢、阿韵带人来帮忙。后两被告人分别带领数人到电玩城后对蔡某、韦某等人拳打脚踢,从罗某等人身上搜得现金六万多元。黄某某见得回的钱不足抵所输的赌资,又叫阿逢、阿韵带来的人继续殴打蔡某、韦某等人,逼他们要钱,周某等人害怕,同意将自己银行卡或者叫朋友汇到自己的银行卡的钱交出。后黄某某、王某、曾某与阿逢、阿韵带来的人开车押韦某、蔡某等人到港北区金港豪情娱乐城附近的银行取钱。黄某某等人取走周某银行卡内的3900元。蔡某叫朋友将29700元汇到黄某某的银行卡内,韦某叫朋友将钱汇到自己的银行卡后让黄某某领走自己银行卡内的19800元,至次日凌晨4时许,九被害人才得以脱身。

  案发后,阿逢、阿韵接到黄某某电话,叫其二人到外地躲避,阿逢、阿韵即逃往广东。2011年10月11日阿逢主动向贵港市公安局根竹派出所投案自首,次日阿韵主动向贵港市公安局根竹派出所投案自首,二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港北法院审理后认为,阿逢、阿韵伙同他人非法拘禁多人,他们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在非法拘禁的共同犯罪中,阿逢、阿韵按黄某某的要求召集人员,到现场后其二人仅负责站场,没有殴打、恐吓被害人的行为,起次要作用,均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阿逢、阿韵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考虑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宣告缓刑。

法理评析: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如果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超过24小时的,触犯我国《刑法》第238条的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要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若既有非法拘禁行为,又同时实施了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尽管非法拘禁的时间并不超过24小时,依法也构成非法拘禁罪。而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阿逢、阿韵帮朋友追债,伙同他人非法拘禁多人并对其实施殴打,但为达目的,却没有采取正确的方法,反而自己遭受刑罚。而阿逢、阿韵看似为朋友仗义助友,却用错了方法,他们的这种义气,最终自己也难逃法律的制裁。
责任编辑:陈韵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