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起抢“的哥”的坏主意,假装租车,上车后,持刀胁迫司机交出财物。3月13日,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覃启能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2000年4月22日,覃启能伙同黄某、杨某(二人已判刑)、覃某(另案处理)在贵港市城区金海旅社密谋抢劫出租车司机的钱物,并准备作案工具。23日晚上8时许,覃启能伙同黄某、覃某、杨某窜到贵港市城区王中王酒店门前,由杨某打电话给甘化出租车司机谌某谎称租车去大圩镇,当谌某开车至该酒店门前时,覃启能和黄某各携带牛角刀、螺纹钢筋乘上出租车前往大圩镇,杨某、覃某因怕被司机认出而未上车。当车行至大圩镇三中西干渠路段时,覃启能用牛角刀捅谌某的左、右大腿各一刀,黄某用螺纹钢筋敲打谌某的头部几下,抢走谌某的人民币85元和价值人民币840元的爱立信手机1台。经鉴定,谌某的损伤属轻伤。案发后,公安机关已从黄某住处收缴被抢的手机发还被害人谌某。
2011年10月21日上午10时,覃启能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港北法院审理后认为,覃启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使用暴力方法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覃启能参与密谋并积极实施犯罪,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覃启能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相关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