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4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漏罪案件,韦政由以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前罪犯抢夺罪被判处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最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2010年8月2日14时许,韦政由伙同韦某(已判刑)经事先密谋后,便驾驶桂RTFXXX两轮摩托车窜到贵港市港北区荷城路龙凤嘉苑的的康宁大药房附近,寻找作案目标。当窥见孔某提着一个手提包坐上一辆小车,并拿钥匙准备发动小车时,同伙韦某便趁孔某不备之机,拉开该车车门欲将孔某放在副驾驶座上的手提包抢走,孔某发觉后拉住手提包不放,韦某即用手使劲捶打孔某的右手致孔某松手。韦某抢得手提包后,便坐上等候在路边的韦政由的摩托车准备逃离现场,后被群众周某、腾某发现并追赶,至猪肚鸡饭店附近时,韦政由所驾驶的摩托车被腾某一脚踢倒在地上,韦某便将所抢得的价值人民币76元的手提包丢弃,并与韦政由各从身上拿出一把刀对前来抓捕的周某、腾某等人乱挥舞,不让周某、腾某等人靠近。后同伙韦某逃至贵港市维多利来工地时,被闻讯赶来的巡逻队员抓获。公安机关当场缴获了作案工具桂RTFXXX两轮摩托车和一把刀、及被抢的内装有现金人民币2050元、银行卡、驾驶证等物品的手提包一个。
韦政由持刀逃至贵港市维多利亚售楼部的围墙时,窥见朱某坐在一辆停放在维多利亚工地门口的摩托车上,遂用手指着朱某说道:“搭我走”。朱某见韦政由持有刀,因害怕便弃车跑走,韦政由遂将朱某于2006年8月份以6800元人民币购买的雅马哈牌男装摩托车抢走,后韦政由将该车藏匿于贵港市西江农场的甘蔗地里时,被群众发现并报警。案发后,该车已被公安机关追缴并归还被害人朱某。
另查明,2011年4月24日,韦政由伙同覃某在浙江省余姚市阳明街道方桥余方路57号余姚市奥帅电器有限公司门口对面抢走刘某价值人民币14167元的黄金项链。韦政由在侦查机关、审判机关供述时均冒用其胞弟韦政正的名字。
2011年9月7日,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以韦政正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港北法院认为,韦政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使用暴力、胁迫方法当场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抢劫罪。韦政由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与同伙共同商量,分工合作、互相配合,并携带凶器参与实施,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以凶器相威胁,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韦政由因犯抢夺罪被判刑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发现韦政由在判决宣告以前还实施了两起抢劫犯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鉴于韦政由当庭对部分犯罪事实能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且赃物已追缴,对韦政由可以从轻处罚。根据韦政由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罪悔罪表现,依照《刑法》相关的规定,遂作出上述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