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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视醉酒驾车的危害 自首赔偿悔之晚矣

作者:陈韵妃  发布时间:2012-03-15 14:52:36 打印 字号: | |
  自2011年5月1日酒驾入刑以来,人们的安全驾驶意识有了很大提高。但是,仍有不少法律意识淡薄者,无视醉酒驾驶的危害,超量饮酒,最终受到了法律严惩。3月15日,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罪,李某依法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1年9月8日21时30分,李某醉酒后驾驶桂RXXXXX号轿车沿贵港市城区中山路西侧机动车道由北往南行驶,此时,杨某驾驶桂AXXXXX号轿车与李某同车道、同方向在前方行驶,至贵港市城区中山路贵港海关路段时,李某驾车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操作不当,所驾轿车右前角刮碰到桂AXXXXX号轿车的左侧后部,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在现场等候交通民警处理。交通民警将李某带至贵港市人民医院抽血检测血液酒精含量。经柳州市明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77mg/ml,属醉酒驾车。经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认定,李某负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不负责任。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赔偿了被害人杨某的车辆受损维修费人民币5000元及误工费人民币5000元,共人民币10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杨某的谅解。

  港北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李某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李某主动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李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刑法》相关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示:醉酒驾车,追逐竞驶一直以来为广大民众所困扰,危险驾驶罪的定罪入刑无疑树立起法律的保护伞,然而仍然有部分不法分子铤而走险、无视法纪,该案便是典型,最终导致的结果便是害人害己。望引以为鉴,安全驾驶。
责任编辑:陈韵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