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6日,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滥伐林木罪,覃某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2007年,覃某以58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韦某购买了位于港北区某乡某村屯与某乡某村屯 “XX山”上的杉木,该林地未办有权属证书,属争议地。2010年8月,覃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臧某介绍,雇请民工到上述林地砍伐杉木。经贵港市港北区林业局鉴定,被砍伐的杉木面积0.29公顷,被砍伐的林木共1624株,蓄积为62.64立方米,折合材积37.58立方米。
2010年11月24日,覃某到贵港市森林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港北法院审理后认为,覃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擅自砍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鉴于覃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覃某是初犯,并具有自首情节,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综上,依照《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