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9日,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件,以犯盗窃罪依法判处何敬法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何少清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2011年11月1日下午,何敬法、何少清密谋盗窃后,在贵港市城区寻找作案目标。19时许,两被告人窜到贵港市港北区北门市场附近时,发现钟某正在一个卖影碟摊点挑选影碟,左手腕挂着一个手包,遂由何少清与钟某搭话,分散钟某注意,何敬法趁机拉开手包拉链将钟某放在包内的一台价值人民币720元的黑色诺基亚牌6120C型直板手机盗走。得手后,二被告人逃离不远即被公安民警抓获,公安民警当场从何敬法身上缴获上述被盗手机。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上述被盗手机发还钟某。
港北法院审理后认为,何敬法、何少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何敬法、何少清共同商量,分工合作,积极实施扒窃行为,起主要作用,均属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何敬法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赃物已收缴并发还失主,可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刑法》相关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