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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擅自处置法院查封标的物被拘

作者:张秀仁 罗珩  发布时间:2012-03-20 14:48:29 打印 字号: | |
  藐视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擅自处置法院依法查封的标的物,终受法律的惩戒。3月17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司法拘留了一案外第三人的主要责任人刘助来,因其擅自变卖已被法院查封的财产的行为触犯了《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被该院处以拘留十五日,罚款5000元的处罚。

  贵港市妙伶煤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妙伶公司)与贵港市建城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1年10月25日由广西贵港市中级法院做出二审终裁,维持了由港北区法院2011年7月15日所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并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建城公司偿付增值税款915778.69元给原告妙伶公司。该院在审理过程中于2011年11月10日作出裁定,查封建城公司成品水泥三千多吨和水泥生产线两条。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

  2011年11月14日,原告妙伶公司向港北区法院申请执行,该院遂立案受理。2012年3月11日,案外第三人广东中商企联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商公司)持着与被执行人建城公司所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租赁经营合同》,向该院提出执行异议,对法院查封的成品水泥主张所有权,请求该院停止对该财产的执行,解除查封。经审查,该院认为中商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据的合法性、有效性未进行审查,应另行起诉,通过诉讼程序进行确认,最终确认被查封水泥的归属。据此,港北区法院驳回了中商公司的执行异议,并于2012年3月16日向其送达了执行裁定书。

  2012年3月17日上午,该案的执行干警接到申请执行人妙伶公司的报告:“有人正在装运被查封的水泥!”收到消息后,执行干警立刻向分管院领导黄桢纪检组长汇报了案情。黄组长高度重视,亲自组织十余名法官干警前往事发地点,并将有关人员带回法院进行审查。经查,组织装运该水泥的是中商公司派驻贵港的负责人刘助来。刘助来承认是其联系“桂平货0928号”吴姓船主,让其将1180多吨被查封的水泥运往深圳销售。

  刘助来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为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该院作出了对主要责任人刘助来拘留十五日,罚款5000元的处罚,并责令其将销售水泥所得款项交给法院。3月19日上午,中商公司以7万元现金、一辆别克轿车和一辆五菱面包车向港北法院提供了担保,保证将水泥出售后便将所得款项交给法院。
责任编辑:张秀仁 罗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