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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北法院:“攻心”和解执行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案件

作者:黄益秀 陈韵妃  发布时间:2012-03-27 15:18:08 打印 字号: | |
  3月27日,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经过不懈努力,成功执行和解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化解了当事人的矛盾。有效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双羸”。

  2011年4月17日11时30分,岑某乘坐在顺向停放于贵港市东风路永明小学路段道路南侧的人力三轮车尾厢内,刘某驾驶电动车沿东风路由西往东行驶,于上述时间至上述地点,刘某驾驶的电动车车头与岑某乖坐人力三轮车尾发生碰撞,造成岑某受伤及上述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贵港市公安局交警部门依法处理后,认定刘某负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岑某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故岑某因本次道路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刘某应予以全部赔偿,但刘某只支付了部分款项,尚有9464.7元未赔偿, 岑某经多次催促刘某赔偿未果,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后,于2011年8月9日作出了(2011)港北民初字第73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刘某尚应赔偿原告岑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共9464.7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 被告刘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岑某因此向港北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 执行法官认真查阅相关案件材料,深入细致地研究分析案情,凭多年来的执行经验,认为该案双方当事人能够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可能性极大。于是执行员围绕目的计划,针对被执行人难查找、规避执行等的情况,灵活改变执行工作方式方法,直接找到了被执行人的父母(据了解被执行人和妻子不住父母家),表明了来意。执行法官以“攻心”为上,向他们分析了拒不履行的利害关系,宣传了当前法院执行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避执行的严重后果,作为被执行人刘某父母,希望他们做好被执行人思想工作,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过执行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说情说理,被执行人刘某的父母被执行法官的诚意所感动,当即答应,一定协助做好刘某的思想工作,让他尽快履行义务。第二天,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于是该案得以成功和解结案,维护了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树立了法律的威严。
责任编辑:黄益秀 陈韵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