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突出案件的分类执行,提升工作效率,使一批案件得到顺利执结,原告陆某申请执行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便是其中一个典型。3月27日,执行法官一个电话,被告李某就将赔偿款履行完毕,案件成功执结,原告陆某拿到了自己的赔偿款,感受到了司法为民带来的温暖。
原告陆某与被告李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中心支公司(简称某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日作出(2010)港北民初字第281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某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用、死亡伤残赔偿、第三者责任赔偿的限额内分别向原告陆某赔偿人民币10000元、4710.22元和7270.70元;被告李某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判决生效后,某保险公司已按指定的期间履行了给付金钱义务,但被告李某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原告陆某多次催还,仍未履行。无奈,陆某于2011年3月1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
法院受理执行当日,执行法官黄伟接收案件后,发现该案申请人陆某与被执行人李某对争议标的不大,且执行标的非常小,加上执行费仅人民币350元,为什么被执行人李某不肯主动履行义务呢?难道还有别的其他原因?带着疑问,经过认真审阅分析案件材料,并主动与申请人沟通,最后认为该案双方当事人基本上不存在没有任何矛盾,尽快执行结案应该没有任何困难,于是即刻打电话给被执行人李某,通过电话方式对被执行人进行情、理、法相结合说服教育,最后李某被执行法官所言而感动,并承诺马上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于当日李某履行了全部义务。此案实现了当日立案,当日一个电话,执结一个案件,依法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