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能实现权利人的利益,又能化解双方的矛盾,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追求的最高目标。4 月 1日,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执行庭成功执结了一起相邻关系纠纷案件,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
隔离邻舍,理应和睦相处,互相帮助,互相忍让,这不仅是中华民族几千来的优传统美德,在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也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1条规定:对于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得堵塞。因堵塞影响他人生产、生活,他人要求排除妨碍或者恢复原状的,应当予以支持。但有条件另开通道的,也可以另开通道。但是在原告吴某君与被告吴某军相邻关系一案中,被执行人吴某军的做法却与传统美德和法律的规定背道而驰。
2011年6月6日,被告吴某军用水泥砖在距原告吴某君的后门0.3米处即大街边砌建成1.4米高的墙,堵塞了原告的出入,由此发生争议。同年6月22日,经司法所主持调解并达成协议 ,约定双方不得在原告租赁的房屋后门北面街边处堆放任何杂物等。但2011年9月20日,被告又再次将建筑木材、杂物堆放于上述位置,导致双方再起纠纷,因双方协商不成,吴某君于是诉至法院。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了协议,约定:1、原告在进出货物时车辆尽量不靠近被告楼房门前,不能影响被告工作生活;2、原告清理卫生垃圾货物废品时尽量在自已前门用车拉走;3、被告堆积在原告门前的杂物,由被告在调解生效后的第二天清除干净,费用自理。今后原、被告双方不能堆放任何建筑垃圾和其他杂物。但调解协议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此,吴某君于2011年12月30日向港北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该院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督促履行通知书,并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情、理 法相结合的说服教育,要求其自觉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反而认为是申请执行人理亏,说绝对不会清除堆放在申请人门前的建筑木材、杂物,即使法院来执行也不行等等恶言相向,态度恶劣。于是港北区法院于2012年2月28日依法发出了公告,责令被执行人限期清除堆积在申请执行人门前建筑木材、杂物,逾期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但被执行人仍抗拒不履行义务。
4月1日上午,为了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权威。在该院执行庭谭立兴副庭长和法警大队谢安祥副教导员的带领下,共出动10多位法院干警前往港北区大圩镇平杰街依法对被执行人堆放在申请执行人门前的建筑木材、杂物予以强制清除,干警们亲自动手,前后仅用10分钟时间,即把建筑木材、杂物清除干净,恢复了申请人出入。现场未发生任何阻挠法院强制执行现象,即成功执结了一起相邻关系纠纷案件。如此高效的执行工作效率,赢得当地群众的高度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