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与妻子离婚后对离婚协议里的补偿条款拒不履行,为此女方将男方告上法庭。4月5日,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案件,法院判令男方给付女方在双方离婚协议中的补偿款15000元。
陈某与李某于2010年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9月13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于2011年4月6日自愿协议离婚。离婚协议其中一条约定:“李某愿意补偿人民币20000元给陈某,办妥离婚手续当日先支付人民币5000元,余款15000元须在2011年12月31日付清”。两人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后,李某只支付了5000元给陈某,余款15000元经陈某多次追讨,李某都不予理睬。陈某无奈之下只好将其起诉到法院以索回钱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与李某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和补偿的条款,未违反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予以保护。一方当事人对于这种约定反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依照《民法通则》、《合同法》、《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及相关规定,本着公平原则、男女平等原则和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予以合情合理的解决。本案中,该协议合法有效,对男女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约定义务。陈某主张要求被告李某给付到期补偿款的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