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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网费”利诱开房 开出强奸案

作者:王艺 陈韵妃  发布时间:2012-04-10 10:52:10 打印 字号: | |
  根据法律的规定,只要被告人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而不论被害人是否自愿,被告人的行为就构成强奸罪。4月10日,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强奸案,以强奸罪判处阿南有期徒刑十三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阿善有期徒刑八年;阿理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阿富有期徒刑七年。

  一、2011年1月份的一天凌晨,阿富在贵港市城区石羊塘的三丰旅馆201号房内与12岁的女孩莫某某(1998年10月5日出生)发生性关系一次。几天后的一天晚上,阿富在贵港市城区凤凰二街的京秀旅馆405房,又与莫某某发生性关系一次。2011年2月19日凌晨2时许,阿富在贵港市凤凰一街鸿丰旅馆503号房内,再次与莫某某发生性交一次。

  二、2011年2月19日凌晨2时许,阿南、阿富、阿善、阿理和12岁的女孩莫某某(1998年10月5日出生)、黄某某(1998年3月7日出生)在“阿伦往事”酒吧娱乐时,阿南、阿富等人以到旅馆后再给钱黄某某和莫某某去上网为由,将黄某某骗到贵港市凤凰一街鸿丰旅馆503号房。然后,阿南将房门锁上并向黄某某提出要发生性交,遭到黄某某的拒绝之后,阿南便叫阿善、阿理帮忙。阿南在阿善、阿理的帮助下,脱光了黄某某的衣服并强行对黄某某实施奸淫。接着,阿善、阿理也脱掉自己的衣服,先后对黄某某实施奸淫,因遭到黄某某的反抗而未能得逞。

  案发后,阿理于2011年10月10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在本案审理期间,阿南、阿善、阿理分别自愿补偿人民币6000元、2000元、2000元共10000元给被害人黄某某(已兑付)。

  港北法院审理后认为,阿南、阿善、阿理主观上有共同奸淫的故意,客观上采取暴力的方法,强行在同一较短的时间内对同一名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轮流发生性交;阿富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四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均构成强奸罪。阿南、阿善、阿理对同一名妇女实施轮奸,依法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共同犯罪中,阿南首先提出犯意并积极实施奸淫的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阿善、阿理在轮奸过程中,对阿南实施的强奸行为提供帮助,起次要作用,且二被告人由于被害人的反抗而未完成奸淫的行为,危害结果较小,均系从犯,依法应予以减轻处罚。阿理在案发后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阿南、阿善能当庭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且阿南、阿善、阿理能主动给予被害人经济补偿合计人民币10000元,对三被告人均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四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表现等情节,依照《刑法》相关的规定,遂作出上述的判决。

  (案中涉及人物均是化名)
责任编辑:王艺 陈韵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