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赖小姐借给男友15万元,结婚四年后,办理了离婚手续,随后,赖小姐要求前夫还钱。前夫认为该借款是婚前对赖小姐感情的补偿,并未实际发生。4月13日,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判决支持赖小姐的诉讼请求。
原告赖某和被告梁某曾为夫妻关系(2007年10月17日登记结婚,2011年8月协议离婚)。在双方谈恋爱期间,被告梁某曾于2007年9月29日立写欠条一张,载明:我梁某因生意周转不灵,先借赖某人民币15万元,并承诺于2008年7月份起平均每月向赖某支付人民币直至2009年12月30日前全部还清。
庭审中,被告称该借款系为了证明感情而向原告写的欠条,并没有实际借到这笔款,原告家庭也没有这个经济实力出借15万。原告则称借款是真实的,该款系原告向亲戚多方筹借所得。
港北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所涉及的欠条系被告亲笔所立写,虽然被告称该借款未实际发生,但未有相关证据证实,其抗辩理由不成立。法院确认该借款事实成立,被告应该归还借款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