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13日,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离婚案件。法院以原告的起诉无明确被告,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为由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2009年2月14日,通过主动上门说媒的媒婆,玉林市男青年罗某认识了自称来自贵港市的女青年蒙某。罗某在农村家境一般,且早已过而立之年,为了早日成家立业,他东拼西凑满足蒙某10000元彩礼的要求,相识仅三天即与蒙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开始共同生活。登记三天之后,蒙某找借口离开罗某,此后三年来下落不明。因多方寻找无果,罗某以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其与蒙某离婚。
案件起诉到法院后,法院根据原告所提供的被告名字和住址,却无法送达应诉材料等法律文书。法官通过与原告罗某交谈得知,罗某未见过蒙某家人,亦未到过蒙某的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其所了解的情况也只是结婚登记时户口本上的名字和住址。法院随即派员到该辖区公安派出所核查蒙某身份情况。公安派出所证明该辖区并无蒙某此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原告的起诉属无明确被告的情形,不具备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因此,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罗某的起诉。
随着人们生活节奏逐步加快,还有交际圈的限制,外出打工相识或通过婚姻中介机构牵线恋爱结婚的情形日渐增多。司法实践中,类似罗某的情形绝非个案,还有一种情形是被告的名字和身份证号码都是真实有效的,但是结婚证上的照片与合法拥有者本人截然不同。因公安户籍部门与婚姻登记机关之间尚无法资源共享,不法分子伪造身份证或户口本,甚至盗用他人的身份信息,骗取婚姻登记机关的信任,通过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骗取当事人钱财的不在少数。在此,法官也提醒广大的民众,在选择恋爱对象时,首先应该多向对方及其周围人员询问各方面情况,判断前后表述是否矛盾,在交谈中了解的信息可一一核实;其次,看对方是否回避见双方父母或其他亲人,有条件的可到对方的户口所在地核实情况;再次,慎重对待交往中涉及的钱财问题。通过长久的交往,在相互了解的基础上选择牵手,避免类似罗某“闪婚”落得人财两空,想离婚还困难重重的情形发生。
另外,根据法律规定,在双方登记结婚后,如有证据证明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程序有瑕疵,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确保自身权益得到有效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