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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面持刀砸车窗行抢 致人轻伤从重处罚

作者:黄奎 陈韵妃  发布时间:2012-04-17 15:38:08 打印 字号: | |
  4月17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抢劫案件,依法判决刘秋军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责令刘秋军和荷某、李某退赔吕某经济损失三万零八百元。

  2010年12月24日凌晨,刘秋军伙同荷某、李某(后二人已被判刑)经密谋后,携带头套、砍刀、弓弩等作案工具,驾驶一辆摩托车窜到贵港市港北区行政中心西面的迎宾大道北段,头戴头套蒙面、手持砍刀砸烂停在路边的桂R09XXX小汽车的车窗玻璃,持砍刀、弓弩等凶器对车内的吕某、欧某实施抢劫,当场劫走吕某现金人民币300元、诺基亚手机一台和银行卡,并逼问吕某的银行卡密码。尔后,由李某拿吕某的银行卡去取款,荷某和刘某在现场控制吕某、欧某。李某拿劫得的银行卡到贵港市荷城路港北区财政局附近的银行柜员机领取人民币20000元后回到现场,与荷某、刘秋军一同逃离。后李某对荷某和刘某称只取款4000元,三人平分所抢得的赃款用于挥霍,刘某还分得抢得的诺家亚手机,后已丢弃。在抢劫过程中,由于吕某伸手去抓刘秋军拿着的砍刀,刘秋军回拉,将吕某双手手指划伤。同月27日,李某再次持吕某的银行卡到贵港市金港大道石油大厦的银行柜员机取款人民币10500元,用于挥霍。经贵港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吕某的伤属轻伤。

  2011年10月28日,刘秋军到贵港市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其参与上述抢劫的罪行。

  港北法院审理后认为,刘秋军与同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以暴力、威胁的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刘秋军与同伙抢劫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在刘秋军所参与的共同抢劫犯罪中,刘秋军与同伙共同商量,积极实施抢劫犯罪,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刘秋军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刘秋军在共同抢劫犯罪中,致一人轻伤,可酌情从重处罚。综上,依照《刑法》相关之规定,遂作出上述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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