邴某组织、领导五级传销组织,涉及30余人,从中获取非法利益。4月18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件,依法判决邴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08年上半年,邴某到广西贵港市以人民币69800元申购21份产品加入一“连锁销售”的传销组织。该连锁销售组织未经国家工商部门准许经营,没有店铺、公司名称,规定每人交人民币3800元申购一份产品即成为会员,并取得发展下线资格,以后申购每份产品3300元,实行“五级三阶制”,即“E、D、C、B、A”五个级别,1—2份为E级实习业务员,3—9份为D级业务组长,10—64份为C级业务主任,65—599份为B级业务经理,600份以上为A级高级业务员,以直接和间接发展下线申购产品份数决定晋升级别和获取工资、提成,从中非法牟利。邴某先后发展了董某、李某等人为下线,至案发时,邴某的下线人员超30人,其涉案金额达人民币160万元。
港北法院审理后认为,邴某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及缴纳费用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从中牟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邴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刑法》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的判决。
法律释明:
组织、领导传销罪是2009年2月28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中增设的罪名,该修正案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目前,以“拉人头”、收取“入门费”等方式组织传销的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危害严重。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对这类案件主要是根据实施传销行为的不同情况,分别按照非法经营罪、诈骗罪、集资诈骗罪等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刑法此次修正,适应新形势,增加了组织、领导实施传销行为的犯罪的规定。
这一新增规定,主要是打击组织领导传销的人员,而不是普通的传销人员,因为他们也是受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