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注重“生道执行” 力避“竭泽而渔” 企业“起死回生”

作者:黄益秀 陈韵妃  发布时间:2012-04-18 17:01:27 打印 字号: | |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在《经济危机下执行理念之调适》一文中提出生道执行概念,生道即使民生存之道。4月12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生道执行”理念,积极主动地协调申请执行人广西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贵港某矿业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货款合同纠纷一案,采取“生道执行”等执行方法措施,力促执行和解,力避“竭泽而渔”,最终使被执行人渡过艰难时期,也因此保证了申请人的债权得以顺利实现,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为我市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2010年5月12日,广西某商贸有限公司(简称某商贸公司)与广西贵港某矿业有限公司(简称某矿业公司)签订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某矿业公司向某商贸公司提供硫铁矿。合同签订后,某商贸公司按合同约定向某矿业公司支付了预付款人民币100000元。某矿业公司委托运输车队将硫铁矿运到广西有色金属集团汇元锰业有限公司后,只是以某商贸公司的名义过磅,没有向某商贸公司交货或经某商贸公司盖章确认,某商贸公司也否认收到,实际上某矿业公司没有向某商贸公司提供到硫铁矿。因此,某矿业公司于2010年6月9日退还给某商贸公司人民币50000元,余款人民币50000元,经某商贸公司多次追索均未果,遂起诉至法院。港北区法院审理查明后,判决某矿业公司返还某商贸公司人民币50000元。某矿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遂于2011年2月22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二审审理查明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由于某矿业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某商贸公司于2011年8月5日向港北区法院申请执行。

  立案后,该院执行法官依照法定程序和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文件精神,对被执行人某矿业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进行“四查”(即向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部门、车管部门),同时向税务机关及被执行人进行调查。经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一直以来生产经营状况进展顺利,效益良好,社会信誉度高,只是因为一时资金链断裂,暂时陷入经营困难,如给其一些发展时间,便可恢复正常经营发展。同时,被执行人也积极主动地配合法院执行工作,诚心诚意向法院反映公司现在存在的困难情况,并请求法院给其一些时间恢复正常经营。经过条分缕析,执行法官敏锐地意识到,双方的纠纷并不是单单个案问题,而是双方长期合作过程中积存的一系列矛盾的发生。如果按照有关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有可能致使被执行人无法生存,这样,不但不利于被执行人经营发展,进而导致大量的公司员工失业,而且对申请人的债权也难以得到保证,甚至可能因申请人的债权无法得到实现而导致双方矛盾的进一步升级,这种结局对双方都不利,还可能导致涉诉信访,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无法实现案结事了。

  经过深思熟虑,执行法官决定“放水养鱼”,避免“竭泽而渔”,想方设法帮助被执行人某矿业公司渡过艰难时期,从而尽快偿清所欠债务。同时执行法官主动找申请人进行沟通,从不同的认识角度进行分析,权衡利弊,争取其给被执行人一些生存发展的时间,为双方恢复长期友好合作伙伴关系尽心沟通。在征得申请人应允后,被执行人某矿业公司经过一段时间的经营发展,终于起死回生,渡过难关,最终保证了申请人的债权得以实现。于2011年4月12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实现了案结事了。

  “我们真诚地感谢港北区法院执行法官,是你们的帮助和支持及人性化执行,促成我们达成了和解,实现了双赢”,当事人赞扬地说。
责任编辑:黄益秀 陈韵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