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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野外用火 引发森林火灾食苦果

作者:甘怀强 陈韵妃  发布时间:2012-04-18 17:04:07 打印 字号: | |
  一村民因烧掉砍伐林木后的迹地草丛,用火不慎酿成森林火灾。4月18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失火案件,依法判决臧某拘役四个月。

  2011年11月21日上午11时许,臧某在未经林业部门批准野外用火的情况下,在贵港市港北区某乡某村屯自己承包经营的“XXX山”林地上烧掉砍伐林木后的迹地草丛(炼山),因防护措施不当,致使火势蔓延到相邻山林,烧过覃某的林木,酿成森林火灾。发生火灾后,臧某马上叫人帮忙扑火,并打电话报当地林业站站长石某报警,后消防队人员到来救火。2011年11月22日,贵港市森林公安局对臧某调查询问,臧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经贵港市港北区林业局鉴定:火灾总过火面积3.33公顷,过火有林面积3.32公顷,受害桉树林木蓄积43.965立方米。 2011年12月12日,臧某同意赔偿被损害方覃某损失三万元,覃某对臧某的过失给予原谅。

  港北法院审理后认为,臧某过失用火,引发森林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失火罪。臧某的过失行为致使火灾过火面积达3.32公顷,受害桉树林木蓄积43.965立方米,其犯罪情节较轻,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臧某案发后主动报警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臧某主动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相关之规定,遂作出上述的判决。

  法官提醒:事故常起于细微之处,火灾源于安全意识的淡薄。这起森林火灾的当事人如果有较强的安全防范意识,能够在“图快”放火前三思而后行,这样的火灾恐怕也不会发生。当前正处天干物燥的季节,一不小心极易酿成火灾。因此,我们希望广大市民谨记小心用火,以免悲剧发生。
责任编辑:甘怀强 陈韵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