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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北法院“五个环节”促“双拥” 涉军案件调解频传捷报

作者:罗 珩  发布时间:2012-05-22 11:59:39 打印 字号: | |
  广西贵港市港北区法院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涉军案件审判工作”的文件精神,切实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把涉军案件处理纳入促双拥、维护军地关系和谐稳定的大局之中,积极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为军民团结,军地共建做贡献。去年至今年5月,港北区法院共立案受理涉军案件四件,全部以调解方式结案。切实维护了军人军属的合法权益,对促进军民鱼水关系,巩固国防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原告何某是军属,其儿子在某部队服役。2006年8月27日,原告何某与被告李某签订了《场地租赁合同》,将其自有的场地出租给被告李某使用。合同到期后,李某却拒不搬离,双方因此产生纠纷,何某被李某的人打伤住院,导致矛盾进一步激化。何某的儿子得知父亲被打伤后,急忙向部队请假回来,部队领导知道后,派出专人到港北法院来协调此事,希望该院妥善处理此案。该院院长张志海高度重视此案的审理,要求民二庭庭长何有军亲自主办该案,并从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维护国防建设的高度出发,妥善处理。何庭长积极引导双方进行调解,一次,两次,三次,再次……耐心细致地做双方的思想工作,于去年11月2日终于促成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何某继续租赁房屋给被告李某使用至2011年12月15日止,并负责办理好租赁房屋的水电开通手续;被告李某于调解协议生效之日向原告何某支付租金及水电费41000元。当日,双方握手言和,即时履行了调解协议。

  2011年11月29日上午8时许,一场突如其来的交通事故夺走了战士小廖爷爷的生命,小廖的奶奶张某也在事故中受伤,这牵动着远在桂林某部队服役的小廖的心。他多次向部队领导请示要求回家处理此事,已严重影响其在部队的正常工作。该院贵城庭的主审法官了解到上述情况,为了稳定现役军人的思想情绪,维护军属的合法权益,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在情与法上做思想工作,经过充分的法律释明和耐心的情理疏导,5月4日双方最终在公平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张某等人经济损失55754.4元,被告何某等人在三日内赔偿原告9144.8元。

  原告农某等人的家属陈某于2009年6月11日在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某医院临床部住院治疗,6月14日下午该患者趁陪护人员及医务人员不备从病区出走,经医院及原告等人多方寻找未果,至今下落不明。后双方因陈某在被告医院走失一事双方因赔偿问题产生纠纷,遂起诉至法院。由于该案涉及军队医院和地方群众的纠纷,该院副院长宋峻莹指示要争取用调解的办法解决纠纷,务必要慎重妥善处理。民一庭的主审法官对双方当事人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今年5月7日,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并减免陈某住院费用300元。至此,双方握手言和,矛盾完满解决。

  2008年11月10日,原告唐某与被告邓某(系武装部干部)协议自愿离婚,协议约定登记在邓某名下一套商品房的夫妻共有财产,其房产权双方各属一半,对房屋各部分的使用权进行了约定,每人每月按约定缴纳该房按揭费,水电费按各自使用情况交纳。因双方矛盾激化,2011年12月12日,被告邓某自行向被告某水务公司申请停止对上述房屋的供水。期间,原告唐某及其家人不得不搬至宾馆暂住。后唐某将邓某和水务公司诉至法院。5月11日经该院民一庭法官的调解,通过“法、理、情”的交融,双方在都能接受的解决方式下妥善化解了矛盾。

  上述涉军案件全部以调调解方式结案,港北区法院从“五个环节”抓落实:一是充分认识涉军案件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党的有关政策,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充分考虑部队实际,特事特办、高效便捷,切实履行好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重要职责。该院院领导高度重视,多次对上述涉军案件提出要妥办、速办的指示。二是完善军地协调机制。加强与驻地部队的联系沟通,共同做好涉军案件调解工作,该院涉军案件的调解成功离不开涉案部队的理解、帮助和支持。三是畅通诉讼绿色通道。涉军案件审判做到优先立案、优先审结、优先执行,尽快消除因涉军纠纷案件给部队建设带来的消极影响。四是深入扎实做好调解工作。涉军案件审判要更加注重调解,切实把调解优先原则贯穿于审判工作全过程,引导军地双方当事人达成共识、消除纷争。五是延伸审判职能做好司法服务。积极开展送法进军营活动,邀请部队官兵到法院观摩庭审,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并做好危害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典型案例的宣传教育,增强群众的国防法制观念,增强官兵依法办事意识和解决涉法涉诉问题的能力。
责任编辑:罗 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