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无视国家法律和社会伦理道德,长期引诱幼女与其发生性关系,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给被害人身心造成难以弥补的伤害。5月31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强奸幼女案件,依法判决戚祖勇有期徒刑九年。
2010年9月的一天,戚祖勇强行将邻居家12岁的女孩黄某某(1998年9月6日出生)拉到家中,不顾黄某某反抗,强行脱掉黄某某衣服,奸淫黄某某一次。事后戚祖勇威胁黄某某不得报警或告诉家人。此后,戚祖勇以让黄某某到家看电视或上网、给零食或零钱等方式引诱黄某某长期与其发生性关系。戚祖勇最后一次与黄某某发生性关系为2011年8月1日。后因群众起疑而案发。
港北法院审理后认为,戚祖勇长期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强奸罪。戚祖勇奸淫幼女,依法应从重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相关之规定,遂作出上述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