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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时大意误付款 惹上官司赔了钱

作者:黄恒涛  发布时间:2012-06-04 08:30:06 打印 字号: | |
  “以后办事要多长个心眼,另外要及时起诉,追回你们的损失”。2012年5月31日,港北区法院通过庭审直播方式公开审理原告潘某诉被告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并当庭成功调解,庭后,主办法官如是告诫双方当事人。被告张某误信生意“朋友”,付了货款交不了货给原告,介绍费没赚成,反而惹上官司,赔了钱,教训深刻。

  2012年4月1日,被告张某从生意人杨某处得知,潘老板经营的木村厂有一批质量不错的木材,每块36元,张某为了赚取介绍费,便介绍急需木材的原告潘某购买,双方约定木材价格为每块38元。4月9日,原、被告在杨某的带领下,到潘老板的厂里看货。经验收无误,潘某于当天将货款9.5万元转帐给张某,张某在杨某、潘老板皆在场的情形下,一时大意,未将货款9万元交给杨某而是直接转账给潘老板。本来以为付了款,可以很快取货,但是一直等到当晚木材厂都未发货。张某便找潘老板协商,才知道其被杨某骗了。潘老板告诉张某,此前杨某分几次在其厂购买了价值10余万元的木材,一直未付款,现必须付清全部货款才能发货。潘老板同时认为原、被告与杨某合伙实施诈骗。另外杨某在潘老板处购买的木材价格为48元每块,高买低卖,肯定有诈。张某告得知被骗后,便于第二天报警。此后,原告多次找被告提货或退款,被告于4月18日退还5000元给原告,余款9万元至今未付,原告因向被告追索货款未果,便向法院提起诉讼。

  港北区法院审理此案后,主办法官抓住调解机遇,耐心做双方的思想工作:鉴于原、被告双方都受骗,双方应相互理解,被告可先还一部分货款给原告,以取得原告的谅解,同时应尽快起诉潘老板,以追回损失;原告也应体谅被告的偿还能力,宽限还款期间,并协助被告起诉潘老板追偿货款。最后,原、被告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告张某欠原告潘某90000元,于2012年6月5日前偿还10000元,余款于2013年5月31日前还清。还款期间,被告某有财产的应及时清偿,同时原告潘某也有权申请执行;二、被告张某必须于2012年6月30日前起诉债务人追索欠款用于清偿本案的债务,逾期起诉,被告张某的还款期限提前至2012年12月31日。协议达成后,双方当事人相互取得应该,连连向法官致谢。
责任编辑:黄恒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