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在广西贵港市中级法院行政庭、贵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贵港市港北区法院行政庭的共同协调下,一起缠讼长达3年之久的工伤行政确认案终于以撤回起诉画上了句号。
梁某原在桂平木乐镇一家私营制衣厂打工,2010年5月28日梁某在一楼工作期间被该厂女工郑某把成捆的重物(成衣)从三楼抛下时砸中头部,造成梁某当场昏厥。当天由该厂管理人员唐某等人送到木乐镇卫生院检查,头颅X线片诊断为“头颅诸骨未见明确骨折影”。梁某在该卫生院输液治疗后返回打工的住地休息,但头昏的症状仍然存在。5月30日唐某再次送梁某到桂平市人民医院进一步检查,MRI(核磁共振成像)检查诊断为“颅内未见明显异常”。2010年5月30日晚,梁某搭乘同在该厂务工的陈某驾驶的摩托车行驶在木乐镇联堂村自塘屯公路上时,梁某不慎从摩托车上跌落,头部与水泥地面相撞,即出现昏迷,后急送至当地卫生院处理。因伤情危重于当晚22时30分由120接入桂平市人民医院进一步抢救,诊断为“特重型闭合性颅内损伤”。于6月1日7时35分经抢救无效死亡。
黄某(死者梁某的丈夫)向桂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经桂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认定工伤及桂平市人民政府复议维持后,黄某不服。之后黄某又向贵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认定,经贵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认定工伤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复议维持后。黄某将贵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不予以认定工伤的决定。
此案经港北区法院行政庭庭长黄森荣认真分析,并报市中院行政庭庭长庞炯泽。市中院亦认为被告贵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条款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是合法、适当的,理由是梁某死亡时并未进行尸检(即死因不明),原告黄某亦无相关证据证明死者是与5月28日被服装砸到,或是5月30日晚搭乘朋友摩托车不慎摔下受伤后导致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并且梁某死亡后其家属曾通过民事诉讼获得制衣厂老板覃某的补偿款2万多元。因此原告再想通过行政诉讼途径获得救济补偿已是渺茫。
法院和人社局对原告的心情深表同情,但从法理上行不通,只有从情理上做工作。2012年5月8日市人社局两代理人和港北区法院行政庭黄庭长亲自前往桂平市木乐镇,并通过当地司法所联系到覃某进行协调,但都因覃某认为在民事诉讼中已给予了补偿,而且无证据证明梁某的死亡与5月28日被服装砸存在因果关系而协调未果。为此,市中院庞庭长和港北黄庭长均认为必须安抚好梁某家属的情绪,只有以法析理做通死者梁某家属的思想工作,化解矛盾,才能真正让原告息讼。
2012年5月31日市中院庞庭长和港北黄庭长即亲自去到桂平找到原告黄某某及其代理人罗某(原告黄某的亲戚)从法理上、情理上等多方面做工作,终于让原告明白案件的实际情况及继续诉讼的结果。原告黄某表示,由于黄庭长在此之前已经多次对其进行了法律释明及相关事实阐明,其也了解本案存在的实际情况,所以其对法院工作表示理解并认为无继续诉讼的必要。6月5日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为此一起缠讼长达3年之久的工伤行政确认案终于以撤回起诉画上了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