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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北法院与林业局、司法所联合化解一起涉林损害纠纷

作者:罗珩 雷海如  发布时间:2012-06-11 15:34:11 打印 字号: | |
  5年的涉林损害纠纷,在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圆满解决。期间,港北区林业局和根竹乡司法所积极参与其中,与法院联合调解。6月11日上午,被告一次性补偿原告5万元现金,并现场全部履行完毕。

  原告江某与被告刘某均依法取得了各自承包林地(皆位于根竹乡)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并进行采伐林木。2007年底,原告向林业主管部门投诉,主张被告越界砍伐其林木。2008年1月9日,贵港市港北区林业局、根竹乡林业工作管理站、根竹乡司法所派工作人员共同到实地勘验,并建议双方协商解决或向法院提起诉讼。此后,原、被告多次找有关部门解决未果。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林木款1750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港北区法院审监庭副庭长雷海如在审理该案过程中,考虑到虽然存在被告刘某越界砍伐原告江某林木的事实,但事隔多年,林地经过多次采伐或种植,已经难以确认越界砍伐林木的具体位置范围、亩数、品种和数量,对造成的损害难以准确计算。为了妥善化解矛盾,雷副庭长多次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让他们了解到当下只有调解才是解决纠纷的最佳方法。期间,港北区法院多次与港北区林业局、根竹乡司法所等部门联系交流,进一步了解案情,探讨如何做好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让法院做出的处理决定既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又让双方觉得公平合理并自愿接受,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经过上述多个部门的联合协作,在港北区法院的主持下,终于在6月11日促使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刘某自愿一次性补偿人民币5万元给原告江某,并于双方签收调解书之日付清;原告江某不再就本案纠纷向被告刘某主张任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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