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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恐吓同村人 敲诈勒索被判刑

作者:黄奎 刘敏  发布时间:2012-06-18 15:20:41 打印 字号: | |
  韦某想靠敲诈钱财来还债,对同村刘某多次打电话威胁、恐吓,最终被抓获。6月15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韦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作案工具三星牌天翼手机一台,予以没收。

  韦某因欠债没钱还,心生敲诈他人钱财来还债的企图。2011年12月31日至2012年1月2日间,韦某在贵港市城区多次使用号码为1534784XXXX的手机卡,通过发短信、打电话等方式,以将要加害为由,对同村的刘某进行威胁、恐吓,索要人民币60000元。2012年1月2日晚,刘某用报纸包裹着人民币40800元及一些扑克牌,装入一个黑色塑料袋内,乘坐出租车到贵港市某学院附近,将塑料袋扔到韦某指定的地点。韦某拿到塑料袋后,发现后面有人追赶,遂将塑料袋连同袋内的人民币40800元丢弃在路边并逃离现场,当韦某逃到中山路铁路桥附近的云苑旅馆门口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公安民警从其身上扣押手机一台。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赃款提取并发还刘某。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采取威胁、恐吓方法,强行索要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韦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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