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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取款机上拾得银行卡 一时贪念冒取外财受刑罚

作者:黄奎 陈韵妃  发布时间:2012-07-10 17:33:55 打印 字号: | |
  无意中拾到一张他人遗忘在取款机上的银行卡,自认为没偷没抢便起了贪欲,怀着侥幸心理从卡中取出6000元。2012年7月10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一审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覃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1年10月21日13时许,覃某到贵港市港北区某信用社的自动取款机取款,当其欲将银行卡插入取款机时,发现取款机内有他人的银行卡处于可操作状态,遂起贪念,在该取款机上进行取款操作,从谢某遗忘在取款机内的银行卡(卡号为6229920500022535640)中,每次取款3000元,分2次共取走人民币6000元。所得赃款覃某用于个人开支。

  2011年11月16日,覃某的亲属代其退还人民币6000元给被害人谢某,取得谢某的谅解。

  港北法院审理后认为,覃某冒用他人信用卡领取他人存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覃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且已退还被害人损失,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综上,依照《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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