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之便私挪公款25万余元。7月11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挪用公款案件,依法以挪用公款罪判处甘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责令其退赔贵港市平龙水库管理委员会经济损失人民币九万六千四百一十一元三毛一分。
1995年11月27日,甘某被国有企业县级贵港市平龙水库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平龙水库)招录为全民合同制工人。1996年4月至1997年2月、1998年4月至1999年4月,甘某根据平龙水库的安排担任振南供电所的电费收费员,负责振南供电所辖区内电费收取及上缴工作。在任期间,甘某共收取电费款人民币2535848.71元,未按时足额上缴,而挪归其个人使用。后其行为在单位年底做报表时被发现,平龙水库遂于1999年4月对甘某任职期间收缴电费的情况进行清算,发现甘某收取的全部电费款项中尚有人民币136335.31元未上缴。经平龙水库追缴,至2001年6月28日案发,甘某尚有人民币96411.31元公款未归还。
另查明,因甘某无法还清挪用的公款,2001年1月1日后未再到单位上班,人无踪影,平龙水库于同年8月30日解除了与甘某的劳动合同关系。2011年12月26日9时30分许,甘某到贵港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领护照时,被发现其系在逃人员,后被移交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本案审理过程中,甘某主动退赔尚未归还的公款人民币96411.31元。
港北法院审理后认为,甘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挪用公款罪。甘某挪用公款人民币96411.31元,数额较大,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甘某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能主动退清挪用的公款,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相关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