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6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诈骗案件,依法以诈骗罪判处韦美珍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责令其退赔周某三万二千八百八十元,退赔马某二万三千七百一十九元。(已退赔人民币6200元至法院)
2011年11月至12月期间,韦美珍与同伙经密谋后,分别在江西省丰城市小港镇、贵港市,以骗婚形式,实施诈骗二起,骗得钱财共计人民币59187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1年11月初,韦美珍伙同“阿芬”、“木格男子”(后二人另案处理)经密谋以骗婚形式诈骗他人钱财后,窜到江西省丰城丰城市小港镇某村XX号周某家,由“阿芬”和“木格男子”冒充媒人和亲戚,韦美珍冒用韦春兰的名字与周某登记结婚,以礼金、路费、介绍费、电话费等名义,骗取周某及其父亲的人民币共计32880元。得款后,三人分赃挥霍。
二、2011年11月28日,韦美珍伙同“阿榕”(另案处理)经密谋以骗婚形式诈骗他人钱财,后由“阿榕”冒充韦美珍的表妹,韦某某、黄某某(二人另案处理)冒充韦美珍的父母,韦美珍冒用韦春兰的名字,假意称愿意与前来相亲的马某结婚,骗取马某和其父母的信任。尔后,以礼金、红包、礼物等名义,在贵港市城区骗取了马某人民币共计26307元。所骗得的钱财,韦美珍与“阿榕”、韦某某、黄某某等人分赃挥霍。2011年12月12日22时,韦美珍在贵港市汽车东站门口被公安民警抓获。公安机关从韦美珍身上扣押了价格2588元的金戒指一枚和“韦春兰”身份证一张等物品。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金戒指已发还马某。
在本案审理期间,韦美珍的家属替其退出赃款人民币6200元给被害人,款项已交至法院。
港北法院审理后认为,韦美珍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韦美珍积极实施诈骗行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韦美珍与同伙分赃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大部分财物无法返还,可酌情从重处罚。韦美珍能退赔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相关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