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8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故意伤害案件,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覃易犯拘役五个月。
2011年6月9日,覃易得知其妹妹覃丽被妹夫李广殴打。同日18时许,覃易到贵港市港北区李广管理的某沐足城605号房质问李广为何要打其妹妹覃丽,随后用摩托车防盗锁朝李广的头部、手臂等部位殴打,致使李广右侧胫腓骨骨折、右侧第五指近节指骨骨折并指背伸肌腱断裂、全身多处皮肤裂伤、轻型颅脑损伤脑震荡、头皮裂伤。经贵港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李广的损伤程度属轻伤。
案发后,经贵城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李广自愿放弃对覃易的赔偿要求,并对覃易的行为表示谅解。
港北法院审理后认为,覃易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覃易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相关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案中涉及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