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在推进“阳光司法”工作中,始终把执行公开放在重要位置,不断增加执行管理的透明度,打造阳光管理流程,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该院把执行案件中的异议审查作为执行公开的重要节点,对当事人及案外人的执行异议高度重视,严格依照程序进行审查,强化审查工作的透明度,充分保障异议人的诉权和合法权益。如在审查案外人广西贵港市小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执行扣留款项异议一案中,就认真贯彻了“公平、公开、公正”的理念。
黄东琼诉覃国登买卖建材欠款纠纷一案,港北法院于2007年7月19日作出(2007)港北民初字第47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了被告覃国登同意在2007年9月30日前还清货款195012元及利息给原告黄东琼,并确定了利息计付方法及诉讼费用负担。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告覃国登未履行,原告黄东琼于2007年10月10日向港北法院申请执行,该院受理立案。此前该院于2007年6月25日已作出(2007)港北民初字第479-1号财产保全裁定,扣留了被告覃国登承建中的贵港市覃塘高中教职工住宅楼应得的工程款。2011年6月20日,经协助执行人覃塘高中核定,已协助扣留的工程款为350000元,该院遂作出(2007)港北执字第433-2号执行裁定,提取了此工程款。案外人广西贵港市小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遂向该院提出异议,认为法院提取的该笔款项属于其承包建设覃塘高中的工程款,应属其公司所有,并向该院提供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其与覃国登签订的“建筑工程联营施工合同”等依据,请求法院撤销该执行裁定。该院执行局负责执行审查部门通过认真审理,认为案件涉及到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其主张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因执行机构无权对案外人所提供的相关证据的合法性及有效性进行审查,其应当通过诉讼程序进行确认。因此作出裁定,驳回其异议,并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确认前述合同效力,确定扣留的工程款的归属。后案外人广西贵港市小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法向港北法院提起了确认之诉。一审判决作出后,申请执行人黄东琼不服,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在二审审理期间,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约定了前述所扣留的工程款的归属。2012年6月26日,该院执行局按照调解协议将实际工程款335791.5元分别兑付给了双方当事人。
港北法院不断加强执行管理,规范执行程序,健全执行案件查询、执行告知、执行情况通报、执行听证、执行来信来访处理等执行公开制度,使执行案件的每一个环节,每一项措施,都处于阳光之下,接受当事人的监督,确保司法公正贯穿于执行工作过程中,实现实体与程序的统一,真正做到司法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