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妄图以假“生”真 发财美梦破碎

作者:黄奎 陈韵妃  发布时间:2012-07-25 15:39:56 打印 字号: | |
  7月25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出售、购买假币案件,依法以出售假币罪判处洪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以购买假币罪判处林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没收洪某违法所得二千七百元,上缴国库。

  2011年8月份的一天,洪某在田里干农活时捡到面值均为壹佰元的假人民币共计30000元,后一直放在家中。2011年11月5日,洪某持一张假币到贵港市港北区大圩镇一报摊欲使用时,被旁边的林某发现,林某向洪某提出购买假币的要求,二人约定每张百元假币作价32元成交,林某遂预付人民币2000元给洪某作为定金,并约定余款待其转卖假币后付清。11月7日上午,洪某在贵港市金港大道“八一”路口将共计15000元的假币出售给林某,林某再次支付人民币700元给洪某。尔后,当林某携带假币到贵港市火车站货场附近时被公安民警人赃俱获。随后,林某带领公安民警到贵港市金港大道“八一”路口附近将洪某抓获,公安民警还将洪某藏匿于附近树根下的假人民币15000元缴获。

  案发后,洪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700元。

  港北法院审理后认为,洪某出售伪造的货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出售假币罪;林某购买伪造的货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购买假币罪。林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洪某,属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洪某、林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洪某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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