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车上遭遇不速之客,犯案过程如同电影情节。7月25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抢劫案件,依法以抢劫罪判处黄孙强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1995年9月21日凌晨,黄孙强伙同黄育、黄干、黄四(后三人已判刑)等四人乘上贵港市开往桂平市的车牌号为桂R21XXX的班车,至大圩路段时,黄孙强与黄育、黄干、黄四等即拔出随身携带的牛角刀威胁乘客,分别劫走乘客曹某的人民币50元,莫某的人民币103元、银某的价值人民币60元的手表一块。接着,黄孙强等四人又持刀围住桂平市公安局民警伍某,先由黄育用刀刺伤伍某,然后由黄育抢走伍某携带的五四式手枪一支、子弹12发,黄四抢走伍某的BP机一台。得手后,黄孙强等四人即下车逃离现场。1995年9月23日,黄干把枪支等物放在贵港市港新旅社205号房,然后匿名打电话通知公安机关取枪,公安机关接到电话后前往提取枪支等物。经法医鉴定,伍某的损伤属轻微伤。
港北法院审理后认为,黄孙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黄孙强在公共交通车辆上进行持刀抢劫多人,情节严重,应从重处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在共同抢劫犯罪中,黄孙强积极实施抢劫行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依照《刑法》(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