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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儿童索金两万 落法网获刑五年半

作者:陈韵妃  发布时间:2012-07-26 15:53:35 打印 字号: | |
  为了索取不义之财供自己挥霍,李某以“请求”带路为由,将一名十岁龄童绑架,最终落入法网。日前,该名男子因犯绑架罪,被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2012年1月16日中午12时许,李某骑车到贵港市某小区附近时见到一个男孩曾某某(10岁)在独自行走,便临时起意,以“请求”带路去荷城小学为由,将曾某某骗上其驾驶的电动车,搭载曾某某到荷城小学后面的一间简易房,向曾某某询问得知曾某某父母的姓名、手机号码,尔后以给玩具为名,骗曾某某在房屋附近玩耍。然后李某多次打电话、发短信威胁、恐吓曾某某的母亲张某,声称曾某某在其手上,要求张某准备二万元赎金,否则其儿子就没命。17时许,张某将人民币8000元汇入李某指定的卡号为xxx的中国邮政银行卡,李某收到赎金后将曾某某送回家。18时许,李某到三八路口的邮政储蓄银行的自动取款机上分四次将上述银行卡上的8000元取出。1月17日,公安民警在贵港市港北区国际生活港的某网吧内将李某抓获,并从其身上缴获用于作案的诺基亚手机一台。案发后,李某的亲属退出赃款人民币8000元,已由公安机关发放给被害人。

  日前,港北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而绑架他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李某通过欺骗手段劫持控制人质,勒索钱财8000元,在获得赎金后即释放人质,控制人质人身自由时间较短,情节较轻。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李某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理评析:

   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他人,或者劫持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劫持,是指将被害人非法劫离其住所或者所在地,并置于行为人的直接控制之下,使其失去行动自由的行为。由于绑架犯罪是严重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故我国《刑法》对该犯罪行为给予较重的处罚。按我国《刑法》第239条的规定,犯绑架罪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李某为达到勒索财物的目的,通过欺骗手段劫持控制人质,以曾某某为人质要挟其父母给付8000元。虽在获得赎金后即释放人质,控制人质人身自由时间较短。但李某的行为仍然构成绑架罪。
责任编辑:陈韵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