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互联网上淫秽色情内容泛滥,“黄色污染”愈演愈烈,这很容易使成长中的未成年人迷失方向,酿成像小杰(化名)这样的悲剧,后悔一辈子。日前,被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以犯猥亵儿童罪依法判处小杰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11年11月15日11时30分许,小杰在港北区某乡某村某屋屯黄某的旧屋门前发现六岁女孩小学生黄某某(2005年10月9日出生)中午放学自行回家经过黄某的旧屋时,遂叫黄某某跟随其进入黄某的旧屋内,把黄某某的裤子脱到膝盖,后用手抠摸黄某某的阴道,尔后又用手指插入阴道。因黄某某感觉阴道疼痛而大哭,小杰也因此害怕事情败露而逃跑。2011年11月18日,小杰在家中被公安人员抓获。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小杰的亲属自愿代其补偿人民币3000元给被害人黄某某。
港北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杰猥亵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从重处罚。小杰实施犯罪时年龄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小杰自愿补偿被害人黄某某损失,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相关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理评析:
猥亵儿童罪,是指为追求性刺激或者性满足,对不满14岁的儿童实施强行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口淫、鸡奸等行为。我国《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小杰为了满足其淫秽下流的欲望,对幼女实施猥亵行为,触犯了刑法规定,依法构成猥亵儿童罪,故被法院依法从重处罚。
同时,此案让我们看到,因为父母亲的疏于监管,未满十八周岁的小杰长期处于像野草一样的“疯长”状态,没人给他“剪枝除虫”;因为在家里是老大,四个妹妹均尚在校读书,父亲眼盲,母亲长期在外地打工,他读到初一后便辍学;因为常到网吧上网,他常看黄色录像……一步步邪恶之诱,最终将小杰推向罪恶的深渊!
千里之堤,溃于蝼穴。作为父母,怎么能忽视你的孩子?作为学校,怎么能放弃你的学生?作为经营主,怎么能只顾赚钱而昧了良心!作为管理者,怎能让“黄潮”侵蚀少年!面对这样的悲剧,你不能再袖手旁观了!别让区区“蝼穴”毁了孩子的一生,斩断罪恶之链,让孩子的人生之车顺利向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