臧某因烧掉砍伐林木后的迹地草丛,用火不慎引发森林火灾,他及时报警减少了损失,而且有自首行为。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以犯失火罪判处某拘役四个月。
2011年11月21日上午11时许,臧某在未经林业部门批准野外用火的情况下,在贵港市港北区某乡某村屯自己承包经营的“XXX山”林地上烧掉砍伐林木后的迹地草丛(炼山),因防护措施不当,致使火势蔓延到相邻山林,烧过覃某的林木,酿成森林火灾。发生火灾后,臧某马上叫人帮忙扑火,并打电话报当地林业站站长石某报警,后消防队人员到来救火。2011年11月22日,贵港市森林公安局对臧某调查询问,臧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经贵港市港北区林业局鉴定:火灾总过火面积3.33公顷,过火有林面积3.32公顷,受害桉树林木蓄积43.965立方米。 2011年12月12日,臧某同意赔偿被损害方覃某损失三万元,覃某对臧某的过失给予原谅。
港北法院审理后认为,臧某过失用火,引发森林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失火罪。鉴于臧某案发后主动报警自动投案、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及自首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判处。
法理评析:
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1条规定:“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三)造成10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4公顷以上的;(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按照我国《刑法》第115条第2款的规定,犯失火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臧某因用火不慎引发森林火灾, 过失行为致使火灾过火面积达3.32公顷,受害桉树林木蓄积43.965立方米,故其行为构成失火罪,但属于犯罪情节较轻,且臧某有自首情节,因此获法院从轻处罚。事故常起于细微之处,火灾源于安全意识的淡薄。这起森林火灾的当事人如果有较强的安全防范意识,能够在“图快”放火前三思而后行,这样的火灾恐怕也不会发生。当前正处天干物燥的季节,一不小心极易酿成火灾。因此,希望广大市民谨记小心用火,以免悲剧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