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岁的海宝以帮人“出头”为由,抢劫在校中学生。8月3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抢劫案件,依法以抢劫罪判处海宝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五百元;其所退出的违法所得175元退还给被害人阿迪。
2011年9月8日,阿强、阿双以他们曾被某中心学校的学生欺负为由,向海宝提议去教训该学校的学生。遂于当日凌晨3时许,海宝和阿强、阿双窜到贵港市港北区某乡中心学校男生宿舍外,当窥见该校初二(6)班男生宿舍里有学生开门出来,被告人等人便手持铁棍对该班学生阿光、阿楷、阿容、阿奇、阿迪进行殴打,并采取威胁、搜身的方法,抢走阿迪的现金人民币175元。
案发后,海宝于2011年11月27日到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以上犯罪事实。
在本案审理期间,海宝的亲属代其退出违法所得175元。
港北法院审理后认为,海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海宝积极实施抢劫犯罪,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海宝在实施犯罪时,年龄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减轻处罚。海宝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海宝能积极退赃,且是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海宝所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75元,依法应退赔给被害人阿迪。依照《刑法》相关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案中涉及人物均为化名)